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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八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组织参与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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