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3]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
二、行政机构设置
设立南京市港口管理局,与市交通局合署(对外挂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牌子)。在市交通局内增设港口管理处,受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增加5名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
港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由市政府委任,其他干部选用时原则上优先考虑原港务局工作人员。
港口管理局依法管理全市港口行政事务,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协同编制港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2)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进出港航道、联检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