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排查,整顿市场
由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牵头组织,近期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经营摊点和流动商贩要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核查,坚决遏制生产、销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要及时送交各地环保部门集中统一处理,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严防回流到市场。各地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经费,确保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转运和处置工作落实。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对本省现有企业生产的杀鼠剂产品,要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制度。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签和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农牧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牧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3年9月15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各地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杀鼠剂产品,否则从严处理。对我省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
五、科学组织,统一灭鼠
今年秋季全省各地要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牧行政部门负责农区和牧区的灭鼠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选择2—3个县(市)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统一灭鼠行动。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省统一灭鼠行动。对杀鼠剂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牧区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各地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