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3]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制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违法行为,确保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现就我省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使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为加强我省“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专项整治工作,已由省农牧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卫生局、省计委、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了青海省毒鼠强等违禁鼠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毒鼠强等违禁鼠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尽快将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国家九部(委)《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按要求张贴到每个村。并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毒鼠强”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普及科学灭鼠和安全用药知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及农牧、公安、经贸、财政、工商、药监、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坚持做到窝点必端、禁药必收、案件必结、责任必究。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