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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卫生部门负责对全省突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分析和预警;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发布全省突发事件信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计划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交通部门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及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定与修订以及省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案。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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