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体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质量监督及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接到有关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我省的情况通报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经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我省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2、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置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