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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州(地、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一个州(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超过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州(地、市),1周内发病超过50例;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 10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q)密封型≥4×10(的6次方),非密封型≥4×10(的5次方);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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