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3]1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发病15—50例;或首次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7、在一个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