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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从毕业生中招录。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进入。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可自主选聘毕业生。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拔一部分合格高校毕业生任教。
  (四)积极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起,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基层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并在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及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时予以优先。
  (五)积极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收费项目及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综[2003]732号)执行,并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在现有的渠道中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积极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到该非国有单位注册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其户口可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用人单位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属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先派遣到生源地。毕业生在生源地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后,既可以在生源地择业,也可以跨地区择业。其户口、档案根据本人要求,允许在学校保留一年,也可转到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毕业生待就业期间免缴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公安机关按规定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待就业的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毕业时未联系到就业单位而派到生源地主管部门报到登记的毕业生,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在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免费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启动“毕业生就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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