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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贯彻实施《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鼓励中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国有、集体制药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制药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符合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中药现代化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药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条件的中药企业,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药企业的生产设备如符合条件,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对中药企业研究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享受《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有关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中药资源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力度。
  1.对稀缺、特别是尚不能人工种养的野生中药材按国家规定实行采挖、运输、销售许可证制度,选择重点地区或重点区域建立重要中药材自然保护区,确保中药资源的永续利用。
  2.将川产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纳入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统筹考虑,作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扶贫计划等相关工程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并享受《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有关政策优惠。
  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规、国际专利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等手段,保护我省中药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权益。
  4.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引入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生产经营全过程,鼓励在中药材、饮片、新药及加工技术设备方面申请一批原创性、基础性的专利技术,提高企事业单位占领和控制市场的能力。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对国外专利的申请费与维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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