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药现代化的投入,加大对现代中药标准及规范研究、中药现代化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的投入,推动中药现代化和现代中药产业的发展。
2.引导中药企业进一步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和创新的主体;到2005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至少达到销售额的3%—5%,到2010年达到5%以上。
3.帮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融资。
4.金融机构要支持中药行业的重点优势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产品或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建立现代中药产业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和组建中药企业投资担保公司。
5.鼓励以中外合资合作、转让经营权、出售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省外、国外及民间资金和争取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发展我省中药现代化产业。
对外商投资我省中药产业项目,按《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规定给予支持。对省外、境外及民间资金投入中药现代化项目的,不受所有制限制,平等享受全省各级政府与中药现代化相关的各类资金的支持。
(三)加大对中药现代化的政策支持。
1.对我省中药企业进行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凡经认定的企业,省级各类相关计划和专项对其加大支持力度。
2.各类科技计划要重点支持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的中医药研究开发项目。
3.鼓励中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经法定机构认定、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约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最高可达成果转化收益的50%;事业单位1年以上无合理理由未能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许可或授权成果完成人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4.在省级权限内对中药材、饮片、配方颗粒和中成药实行优质优价的政策。药品定价要注意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中药品种。
5.对省内中药企业生产的治疗性优质中医药产品,积极向国家推荐,并优先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6.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并落实好已有财税政策。对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中药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