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机关、事业单位。 省、市、县、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清理人员编制,挖掘编制资源,在招考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和200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于录用到省直、市(州、地)直单位的公务员,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年,录用到县直单位的由省人事厅制定具体安排办法,原则上要到基层工作锻炼。
四、保证基层教育、卫生系统对毕业生的需求。 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包括中专毕业生,尽量面向农村中小学就业,要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和不合格的教师,腾出编制安排非师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医学类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要兼顾省、地、县各级卫生医疗机构的需要,特别要鼓励到基层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要辞退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空出岗位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今后,这些单位自然减员岗位,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要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办法。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的舆论导向。凡高校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减免3年的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毕业生自主创业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须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择业通知书》,经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后,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应部门换发《就业报到证》,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工商、税收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手续减免有关税费。
六、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社会服务工作。 对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市(州、地)人事部门要建立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加强择业指导和培训;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积极做好推荐和各项服务工作。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给予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