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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八、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目录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甘肃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通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3、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宿舍家具。
  4、专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教学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梯、锅炉。
  5、制装。
  6、交通工具。轿车、卡车、越野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服务类。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会议定点服务、银行代理服务、标准应用操作软件。
  B、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对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且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药品、计划生育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印刷、出版。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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