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3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甘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现将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或未设“门槛价”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以下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统一负责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鉴于目前部门集中采购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要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申请,并接受全过程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采购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为了加强透明机制建设,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甘肃日报》、《西部商报》、《财会研究》、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各市(州、地)也可以在本地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市(州、地)财政状况不一,省政府授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门槛价、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