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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化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二)要充分发挥公办文化机构的示范、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贴近生活、贴近时代、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各文化单位要坚持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把优秀文艺作品奉献给基层群众。要认真总结文化下乡活动、阵地活动、广场活动、节会活动经验,使基层文化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在基层文化活动中,要努力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文艺精品工程。
  (十三)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广大农村要发掘本地的文化资源,组织开展有广泛群众基础和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艺活动。继续推进民间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快民间艺术资源网络化保护工作,做好民间艺术资源的开发和文化旅游建设,培育“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特色文化。
  (十四)加强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要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络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暴力、愚昧、反动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加大投入,强化措施,为基层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十五)要切实加大对基层公益性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随着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基础建设倾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帮助县、乡文化单位化解债务,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投入,要加大对基层基础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经费的投入;省上将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十六)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精神,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省级使用部分,在支出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安排支出项目时,统筹考虑重点文化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要与文化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多头、重复投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继续执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事业单位接收和使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文厅联发[2002]11号)精神,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省级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基层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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