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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4、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处分和执业纠纷调解。
  第十一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五名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的委员组成纪律委员会执委会。执委会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对经评审后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或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请讨论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执委会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凡拟决定的事项获得超过半数成员的赞同即为通过。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参加纪律委员会的会议;
  2、享有纪律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4、公正廉洁,维护纪律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5、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接受纪律案件时享受律师协会的津贴。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1、全面领导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纪律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2、制定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纪律委员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3、召集主持纪律委员会会议;
  4、执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5、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6、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7、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有以下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2、审核纪律委员会委员做出的关于投诉案件的评审意见;
  3、协调纪律委员会各工作小组的工作;
  4、在纪律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中营私舞弊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中止其职务并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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