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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2003年8月13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北京市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违规查处工作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应当以公正和独立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律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执行。

第二章 纪律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由三十四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2、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3、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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