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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第四十二条 纪律法庭应当在七十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评审报告。此调查评审期限自纪律法庭组成之日起算。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评审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执委会作出延长调查评审期限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发生导致调查评审无法进行的事由,经纪律法庭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委员会执委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评审,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评审。中止调查评审的期间不计入调查评审期限。

第五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评审,也不能参加听证会。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投诉人和会员亦有权申请纪律委员会委员回避。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纪律法庭成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纪律委员会执委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纪律法庭成员或者投诉人和会员。
  第四十七条 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纪律委员会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评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执委会依据纪律法庭的调查评审意见、复核意见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纪律法庭三名成员在一个案件中意见分歧时,处分决定应当采用多数意见。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纪律委员会执委会有权选择最为恰当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纪律委员会执委会有权在纪律法庭的要求下作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书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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