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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通知
 (汕府[2003]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规划用地、地价款和相关规费的管理,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政务公开,现就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议事范围
  属市政府审查、审批、决定权限内的下述事项列入市规划用地会议议事范围:
  (一)审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地计划;
  (二)确定成片统征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以及土地的收回、置换等有关问题;
  (三)研究涉及片区规划用地功能调整问题;
  (四)审批以协议出让、划拨形式供地的各类项目用地安排,确定项目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
  (五)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需使用集体农用地的用地安排(因统征土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外),确定项目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
  (六)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转让等事项;
  (七)审定政府以公开交易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及出让底价等事项;
  (八)审批地价款以及规划用地相关规费减免事项(包括转为财政投入、债权、国有资本金和缴后补助等形式);
  (九)审定旧城区改造计划、旧城区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及相关规费减免事项;
  (十)需提交市规划用地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一)受理
  上述议事范围第(一)至(七)项的受理单位为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第(八)项为市财政局;第(九)项为市旧城办;第(十)项按具体事项确定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负责直接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或市政府转办的有关事项。
  (二)初审
  受理单位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如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事权的,受理单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并提出意见;部门间如存在分歧意见,受理单位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受理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确定议题
  市政府办公室将受理单位的办理意见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确定会议议题。
  (四)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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