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危重路倒病人,由护送单位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送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
传染病人(含艾滋病患者)送南京市第二医院就医;结核病人送南京市胸科医院就医;麻风病人送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所就医。
对精神病人,由护送单位送南京市脑科医院鉴定、治疗。如发现同时有传染病、严重外伤等躯体疾病者先送其他相关医院治疗。
经诊治确定须转院的患者,按医务原则处理,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2、送治病人时,收治医院和护送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就诊手续。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南京市救助管理站登记备案,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期间由医院和救助管理站负责。
3、病人治疗过程中,遇到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等需签字的,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签字。
4、病人病情稳定好转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凭医院诊断书或说明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实施下一步救助。
5、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医疗收费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6、南京市救助管理站和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方法,每季度凭相关凭证一次结清,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
五、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细则》(注:指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规定应予救助情形的;
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3、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4、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5、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6、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7、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六、财政保障经费的几个问题
1、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并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核定专项救助经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突发病人的医疗救治以及帮助返家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