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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扩建的。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镇村道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违章建筑。
  第十七条 镇村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四)堵塞道路排水沟渠、填埋道路边沟;
  (五)在两侧二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六)损坏、污染、危及镇村道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九条 镇村道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平交道口与道路搭接处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镇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复方案。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村道路应当根据建设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及限载重量。
  严禁在四级、等外级镇村道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从事超限运输。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车辆限载检查。
  对于超限车辆,承运人应当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不列维护镇村道路维护经费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不列养护补贴经费,不能确保镇村道路维修资金到位的,市有关部门将减少对该地区道路建设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照《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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