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镇村道路的养护,应当参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九条 镇村道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镇村道路的完好、畅通。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镇村道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使用年限。
(三)根据规划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镇村道路的质量。
(四)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持桥梁完好程度。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月定期检查镇村道路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镇村道路养护工作的检查。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镇村道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或符合镇村道路养护质量要求的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改造农村公路的规定优先安排镇村道路改造和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绿化规划和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植花种草,绿化美化道路。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使镇村道路受损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三条 镇村道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保证养护地段的通行安全。
镇村道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必须提前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镇村道路建设与维护后,应当经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镇村道路应当建立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自道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道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五米。
镇村道路建筑控制区内,除道路路面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镇道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村道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