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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区县镇村道路建设和发展,加强对镇村道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镇村道路(含镇村道路桥梁及其他道路设施)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修建、养护镇村道路。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镇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镇村道路的路政管理,以及对镇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镇村道路规划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镇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在地方财政中安排镇村道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道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专项养护经费。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列出镇村道路的养护补贴经费,确保镇村道路得到及时维护。
  第七条 对维护镇村道路养护与管理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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