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
(四)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的奖励;
(五)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费,以及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
(七)失业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六、优待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12000元,在西藏服役的年优待金30000元;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5000元,在西藏服役的年优待金12500元;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60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500元;
(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54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250元;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48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2000元;
(五)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居民户口的年优待金4200元,农业户口的年优待金1750元;
(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居民户口的年补助金2400元,农业户口的年补助金1000元。
城镇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农村籍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一次性安置补助,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一)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发给奖金5000元;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3000元;
(三)立二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1500元;
(四)立三等功的,当年发给奖金500元。
一年内获上述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项标准发给。
八、优待补助金发放程序:
(一)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义务兵立功的奖金,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当年3月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报,经各区民政局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年终前发给优抚对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