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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及分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油站改造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调配中心、加油站改造不符合验收标准,必须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技术准备方案

  为保证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乙醇汽油生产、调配、销售等环节的技术推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本方案的实施由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办公室下设技术组具体落实。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推广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公安消防局、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吉林市燃料乙醇公司等。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省推广办在公安消防、环保、质监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各市、州推广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质监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监督和加油站计量监督工作。各地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等标准和规范进行宣贯、培训,解答和处理有关标准、质量检验和计量方面的有关问题。
  环保部门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对车辆尾气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的排放进行监测。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清洗标准的规范及清洗点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处理清洗纠纷。
  工商部门负责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检测。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改造的调配中心和加油站进行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
  吉林市燃料乙醇公司和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和乙醇汽油的调配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技术标准
  1、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由吉林燃料乙醇公司负责落实。
  2、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企业标准(Q/SY48-2002),由各相关炼油厂负责落实。
  3、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标准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具体由中石油设在各地的调配中心负责实施。
  4、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标准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
  5、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的改造和建设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执行省制定的《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建设标准》和《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
  6、车辆清洗执行省交通厅制定的《乙醇汽油车辆清洗规范》。
  三、工作进度安排
  1、由省推广办牵头组织省质监局、省环保局、吉林燃料乙醇公司、中石油销售吉林分公司编写《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常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驾驶员实用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此项工作于7月下旬开始,8月1日以后发放到各市州。
  2、省交通厅制定的《乙醇汽油车辆清洗规范》于8月1日前(吉林市为7月中旬)完成。车辆清洗工作和清洗证发放工作随后展开,此项工作由交通部门完成。
  3、汽车尾气监测工作的技术准备
  省环保局要组织制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尾气监测方案,组织并指导对各市州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各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部门对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地区所选监测点要布局合理,能够代表该地区的总环境水平。
  四、技术咨询和培训
  由省及各市州推广办、省质监局、省环保局、公安消防部门、吉林燃料乙醇公司、中石油销售吉林分公司成立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队伍,负责对各地进行培训和接受咨询。设立咨询电话,编写有关技术和培训资料,以各种形式和渠道解答推广乙醇汽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清洗人员的技术培训由交通部门负责,在8月25日之前完成。调配中心技术培训由中石油负责,在8月20日之前完成。加油站改造的技术培训,在8月末之前完成。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吉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顺利进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实施方案。
  一、封闭运行的内容
  1、控制油品源头。中石油公司所有调拨和包销的组分油必须进行乙醇调配。中石油公司负责于9月11日前在9个市州分别建立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对省内乙醇汽油进行集中调配和统一发送。中石油公司以外的批发企业可以参股但不再设立调配装置。必须确保10月17日后全省销售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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