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仍按浙人薪[1995]133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企业的,按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军转干部安置后,接收单位要按照当地规定给予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转干部的住房,按浙军转干[20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突出重点,切实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和功臣模范人员
各级组织及其人事部门要把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排作为重点,与接收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通盘考虑、合理规划。要继续采取预留职位、先进后出、增加非领导职务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干部的职务。对接收团职干部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允许部委办局领导超职数配备。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其他师团职军转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舰艇等特殊工作的人员,要在工作安排中给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被全军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可以在原籍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四、继续改进和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各地要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继续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考核选调等多种办法安置军转干部。安置岗位要与军转干部在部队的表现结合起来,与本人的专业特长结合起来,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五、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各地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做到及时安置、及时发出报到通知,2003年底前要对其退役金完成测算、上报和审定工作,从2004年1月起发放退役金。要按规定做好一年一次的退役金调整增加工作。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等问题。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咨询、人才交流、推荐介绍等多种服务,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在街道、乡镇,要认真落实对自主择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六、抓好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