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单位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3]34号)
各市、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单位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4日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
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3年6月16日)
2003年,中央下达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1692人(计划分配1602人,自主择业90人),其中师职干部8人,团职干部529人,营以下及技术干部1155人。随调家属293人。两项合计共需安排1985人。为圆满完成2003年的安置任务,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2003年我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逐级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各市、省直在杭各单位以及部分在浙中央行业和部分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计划,由省统一下达。各地各单位的接收计划,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下达。中央部属和省垂直管理行业在各县(市、区)的接收计划,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分解。
有接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讲大局,识大体,克服困难,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如有出现拒绝接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义务
党政机关要继续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缺编单位要优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满编超编单位允许超编接收,以后在自然减员中逐步调整。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要作为安置重点,多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事业单位满编的,接收军转干部可相应增加工资总额,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增加编制。企业要努力为军转干部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时的任职情况,聘用到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合同制的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