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改变河道水流特性等影响水文测验或者采集水文水资源资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建筑物进行改造,对林木依法予以砍伐,并可根据情报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技术审定的水文资料用于科研、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保密规定使用水文资料,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而从事水文、水资源评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水文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不按规定报批的;
(二)不按规定汇交水文资料的;
(三)故意延误、漏测、虚报水文情报预报信息,伪造水文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的;
(五)向外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或审定的水文资料的;
(六)丢失水文资料,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文站网:是指在一定地区,按一定原则,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水资源资料收集系统。
水文测站包括流量站、水质站、水(潮)位站、水库站、堰闸站、泥沙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站和水文试验站等。
(二)水文水资源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监测江河、湖泊、水库、取排水渠道的水位、水量、水质、泥沙、冰情和进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量、蒸发量、河道地形和滨海地形等,并进行相应计算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