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3日)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2003年8月1日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水文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水文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其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文行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水文资料的获得、应用及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规划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发展规划。省水文发展规划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