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9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良孝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供热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供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
(四)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