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水上安全事故管理。要认真执行水上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领导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处理,并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合力应急,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工作水平
(一)完善水上搜救工作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水上搜救体系和水上搜救协调指挥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海上搜救中心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上搜救工作局面,最大限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抓紧完成全省应急搜救资源的调查工作,将可用于水上搜救的各种力量纳入搜救体系中,有效整合水上搜救资源,实现最大利用效率。要从当前实际出发,通过实行专业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自救与他救、互救相结合,地方与军队相结合,充分发挥搜救资源的整体优势,积极组织救助行动,不断提高水上搜救的快速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及早制定水上应急预案,建立搜救信息沟通、现场搜救等工作制度,全面提高水上搜救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搜救参与各方的应急联动能力。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省、市两级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事件应急预案。要严肃搜救纪律,明确搜救责任区,落实搜救责任,确保各项制度、预案和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重大差错或事故,以及不服从搜救中心指挥、协调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要以省、市海上搜救中心为依托,切实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工作水平。海事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密切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水上搜救医疗联动、搜救资源共享,以及利用渔船、商船和军事舰船资源就近救助等合作问题。要加强对搜救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分析每一起搜救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把握水上搜救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各级政府要尽力帮助解决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经费,不断改善搜救基础设施与技术装备,实施必要的搜救补偿制度,确保搜救中心的正常运转和搜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水上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