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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重点整治。我省水上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对象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危险品运输船)及蟹笼船、帆涨网船、休闲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渔业船舶;重点水域是舟山水域、乐清湾水域、渔业作业密集区、千岛湖和京杭大运河等;重点时段是气象海况恶劣时段(如台风、冷空气袭击、浓雾、大浪大涌时期及其前后)、春运、旅游黄金周,以及局部地区需要水上旅客运输的重大活动时段(如集日、集会、演出和其他大型群众活动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做好整改工作。要“防”字当头,警钟长鸣,不折不扣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尤其要防止船舶在超抗风等级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下从事水上作业。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其他对象、时段、水域水上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做到方案早计划,工作早布置,措施早落实,安全有保障。
  (二)严把船舶质量检验关。船舶检验是确保水上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对船舶安全实施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检验程序,严格把好船舶质量检验关。同时,要加强对船舶设计、船舶修造等企业的管理。省级交通、渔业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生产技术条件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各级交通、渔业、工商等部门对未经许可无证经营、不具备必要生产技术条件的船厂,要依法查处和取缔;船检机构不得为无证船厂建造的船舶检验发证。
  (三)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肃查处违章搭客和超载行为。交通、海事、渔业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对“三无”船舶从事航行、生产和营运的,一旦发现要依法予以没收并强制拆解。严禁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载和违章搭客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岛际间、海岛与大陆间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客运船舶和渡船更新的专项经费,不断改善海岛居民的交通条件,从源头上解决违章搭客问题。
  (四)做好渔业结构调整中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渔业部门要健全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管措施,规范休闲渔业船舶行为。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切实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为渔业生产服务性质的,应到渔业部门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并到交通和海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持渔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到交通部门办理临时运输许可证。对船舶定性有异议的,应由当地政府认定。同时,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水产养殖、人工鱼礁设置及水上安全作业区,正确处理水上养殖生产与船舶航行安全的关系。加强港口、航道的通航环境管理,依法治理非法挖砂、捕捞、养殖等碍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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