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各地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切实把住市场准入关;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渔港以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渔业部门要做好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同时,要通过政府监管、法律规范、政策导向、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水上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建立水上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层层签订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各项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乡镇船舶(即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抓好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乡镇船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要严格实行水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安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要认真做好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发证工作,做到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要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检查和督查方式,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水上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建立水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切实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力度。
(四)加快实现水上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通过对客运航线布局、运力投放、船舶等级等内容的规划,促进水上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规划经上级交通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同时,要抓紧编制渡口规划,特别是山区新建水库的新增渡口规划。在对客渡航线合理布局作出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客渡航线市场化运作试点,对冷、热门航线进行捆绑式招投标,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客渡船的更新改造,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促进水上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