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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二)分办和会办。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 2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三)办理期限。提案一般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个别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办复的提案,应在当年内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
  (四)办理要求。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取得理解。
  (五)复文要求。提案复文要按规定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复文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复文直接寄每位提案人,同时一式两份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提案人所在地政协。党委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将复文复制在软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六)征询意见。承办单位在寄送复文时要随寄《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联名提案的,只需寄送提案领衔人。承办单位应将提案人反馈的《意见表》汇总后复印分别送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答复。
  三、重点提案和集体提案的办理
  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再行答复。
  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组织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直接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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