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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3]2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1日

            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履行职能,建言献策,对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并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具体办理工作
  (一)交办。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政协会议闭幕后,召开交办会进行集中交办。交办会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分管领导以及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闭会期间的提案,以省政协办公厅的名义及时送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交办后15日内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办理工作。对涉及提案人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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