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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五)进行虚假旅游广告宣传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广告推销;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每年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年度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年度检查主管部门作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的决定:
  (一)旅游质量保证金在依法支付赔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
  (二)因经营人员变动等原因,经营人员的任职资格状况不符合设立审批时的规定条件的;
  (三)因违法行为正在规定的整改期内;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门对有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旅行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条例》《省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 建立旅行社征信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对不良信用事件或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告诫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情况,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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