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条件,是指具备传真、直线电话通讯、计算机信息传输和联网等用于办公和服务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2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获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四)普通话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九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如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至少有1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如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均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同时应有不少于3名的出境旅游领队;
(四)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十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
《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具有国家规定接待能力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少于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