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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2003年8月6日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依法推行产权改革,实行自主经营,具备条件和规模的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业协会。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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