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
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沪府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95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75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供配电贴费年度使用计划及减免审批
2、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审核、转报、代征
3、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审核
市经委(6项)
1、机电设备采购不宜招标项目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
3、上海市新产品基金使用立项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4、支取清欠“三金二款”专项资金的审核
5、核发铂族金属废料回收、经营、提炼加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
6、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
市教委(5项)
1、高校参加招考的审批(春招、保送生招生、成招、普高招收“三校生”、师范生招生、专升本、插班生、秋招、高职招生、学历文凭考试招生政策等)
2、普通高校学生贷款免息审批(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文艺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4、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高校推荐加分的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5、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
市科委(3项)
1、核发《科技咨询证书》(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认定(不再单独审批)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公安局(12项)
1、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购买多色复印设备内部使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