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在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