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5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