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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
 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物价局 2003年8月)

  为统一本市瓶装液化气残液处理工作,明确退残或补偿方法,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南京地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是指不能正常燃烧的残留物。
  三、经营者须加强计量、质量管理,在罐装前必须按规定实施倒残,保证实际充装量符合标注的净含量。
  四、经营者必须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退残或补偿办法(包括对送气上门的用户),向用户公示,并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物价局备案。退残或补偿应建立登记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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