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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奖;
  (六)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执法或工作岗位;
  (八)免职;
  (九)辞退;
  (十)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处理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七条 因行政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过错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行政过错、严重行政过错和特别严重行政过错。
  (一)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行政过错;
  (二)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行政过错;
  (三)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行政过错。
  第三十九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采用以下追究方式:
  (一)属一般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
  (二)属严重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奖、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工作岗位;
  (三)属特别严重行政过错的,单独或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免职,符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有关辞退规定的予以辞退。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行政纪律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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