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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职责划分和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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