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18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确定、认证、登记、鉴证等行政确认以及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政发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行政发放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应予许可而不许可、应予确认而不确认、应予发放而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行政发放的;
(四)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对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发放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五)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