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7.完善“政务公开制”。除涉及国家保密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每一项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等都必须按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要求,采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开栏、告知单、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等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和监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要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合理界定审批范围,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审批真正做到依法、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内容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受理申请后,依法不需要作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和实地核查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对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再依法作出决定。
4.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行政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5.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或者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就审批时间和审批行为的公正性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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