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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4)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除国土资源、规划、环保部门外)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审批、联合审图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它环节取消行政审批。
  2.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1)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2)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法定准许的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财务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3)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行为,由行政审批改为由质量技术评审机构按照法定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核准的,从其规定)。对其他一般性产品的市场准入、经营服务,取消行政审批。
  (4)除国家明确规定需政府定价和未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经营服务价格外,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进行调节。
  (5)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技能要求外,各类人员从业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自行决定,取消行政审批和发证。
  (6)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实行备案制管理。
  3.发挥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功能
  (1)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包括产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环境评估、专业技术咨询、经济业务、业务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律师、会计、审计等事务),要视中介成熟程度逐步交给中介机构办理,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防止中介垄断。
  把行业管理的一般事务移交给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制订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营造产业发展推动机制和环境等宏观事务上。
  (2)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从业资格,通过全国或省统一考试、行业协会和专家评审机构评审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3)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质,除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外,由行业协会、专家评审机构评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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