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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郑政[2003]20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WTO规则,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调整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适应WTO规则,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大幅度精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等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
  (1)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2)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投资者自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和指导。
  (3)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资)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标准确定),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属于权限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报批。其他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的,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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