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回避;
3、独立表示真实意思,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遵守调解规程,尊重调解人员;
3、不得激化纠纷、扩大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八)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不收费。
二、调解组织
(九)杭州市设立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杭州市属学校及市政府交办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调解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
(十)各区、县(市)设立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调解工作。调解为终局调解。
(十一)各级事故调解委员会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司法、公安、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组成,事故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解委员会根据本规程可以聘任调解员若干人,所聘调解员应报市事故调解委员会备案。
(十三)担任事故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懂法律、教育,有专长,热心调解工作;
3、为人公正,品行良好。
(十四)委员、调解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或续聘。委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推荐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委员、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推荐单位或聘任单位撤换。
(十五)委员、调解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和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调解的受理
(十六)自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由当事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向伤害事故发生地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未设事故调解委员会的区、县(市),可以用书面形式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