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

  14.鼓励增加投入和技术创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境)外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追加投资项目新增所得税部分,可单独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5.提高土地运作水平。园区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规定审批并办理手续,征用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经济补偿并落实到位。原定从2001年8月至2004年底,县(市、区)暂不上交省20%部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对生产性的内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土地收益分成比例,一次核定、分期付款,或采取年租制等多种有偿方式。园区公共服务区内用于建设生活配套设施和第三产业的经营性土地,由同级政府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其收益由同级政府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程度和期限要与园区良性循环发展的周期相衔接,使土地出让价格、政策优惠程度和工业园区近期自我发展相适应。做到规划一片、招商一片、建成一片。对超时限“圈而不建,开而不发”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防止以套取优惠政策为目的的重复转移和简单搬迁。
  16.完善投融资体系。鼓励各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根据园区内不同企业的管理水平、负债比例、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银、园、企”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质押、资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
 加快建立担保体系。通过政府出资、对外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民营及股份制担保公司。
 17.强化人才支撑。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引进机制、评聘机制、流动机制。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园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园区创业。对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园区主管部门给予职称评定;对技术工人,劳动部门要会同园区主管部门给予职业技能鉴定。
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